OMA章程

章程敖德萨国际学院

(新版本)

识别码 42400178

一般规定

1.1.本章程是根据乌克兰立法制定的,是规范高等教育机构、敖德萨国际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私人组织(机构、机构)活动的文件。

1.2.学院的活动遵循乌克兰宪法、乌克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法”、乌克兰内阁规范性法律文件、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其他教育法案,本法规。

1.3.该学院以私有制为基础,根据创始人 2018 年 8 月 15 日第 1 号决定创建,确保实现个人和公民获得教育的需求。

1.4.该学院的创始人是 Pakhlevanzadeh Alborz,纳税人识别码 3406111195。

1.5.法人实体名称:

乌克兰语:

全名:敖德萨国际学院;

缩写名称:OMA;

用英语讲:

全名:敖德萨国际学院;

缩写名称:OIA。

1.6.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乌克兰,67822,m。敖德萨,敖德萨地区,奥维迪奥波尔区,Novodolynska 村议会,GO“Lebid”,Liniya 街 14,2a 号楼。

1.7.学院是私法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印章、印章和表格、招牌、其他细节、账户、独立资产负债表、估计、符号和法人实体的属性,有权获得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代表自己,有义务,在法庭上成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学院自获得开展教育活动的许可证之日起即获得高等教育机构的地位。

1.8.学院的民事法律能力自其国家注册之日起产生,由其权利和义务组成。学院的职责是通过创始人、校长和教育过程参与者的职责来实现的。

1.9.该学院是非营利性的高等教育机构(机构)。该学院以非营利为基础运作。

1.10.学院成立的目的是为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有偿教育、科学研究以及开展本规约规定且法律要求不禁止的其他活动的服务乌克兰。

1.11.学院的结构分支机构根据乌克兰立法和学院的主要任务设立,并按照单独的规定运作。

1.12.学院的主要活动领域是:

开展高水平教育活动,使人们根据合同义务获得所选专业的适当学位的高等教育;
为个人开展高水平教育活动,以获得中等专业、专业(职业技术)和/或专业高等教育;
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并确保教育过程参与者的创造性活动来开展科学活动,培养高素质的科学人才并将所获得的成果用于教育过程;
将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研究生教育、雇员专业培训、再培训和/或专业发展课程、持续专业发展、立法规定和学院提议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旨在实现每个人的权利成人接受持续培训,考虑到她的个人需求、社会发展的优先事项和经济的需求;
高素质科学和科学教育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认证;
培训新入者和职业指导与他们合作,向新入者和学生通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和趋势;
人员的专业发展和再培训、教育和专业咨询活动;
金融经济、生产商业、出版、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活动;
通过人力资本的形成参与确保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确保教育过程中教育、科学和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为教育过程的参与者发挥其能力和才能创造必要的条件;
道德、文化、科学价值观和社会成就的保存和繁衍;
向人民传播知识,提高公民的教育和文化水平;
建立国际关系并开展教育、科学、体育、艺术和文化领域的国际活动。与外国合作伙伴实施联合教育、科学和其他方案和项目有关的国际活动,主要是在欧洲一体化的方向上;
通过爱国、法制、生态教育、教育和科学过程参与者的道德价值观的确认、社会积极性的方式形成人格

sti、公民地位和责任、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现代条件下自由思考和自组织的能力;
法律不禁止其他类型的经济活动。

1.13。学院可以根据商定的教育计划与乌克兰和外国教育机构联合开展教育活动。

1.14.学院的教育过程和管理均以官方语言进行。学院语言的使用由乌克兰法律“关于确保乌克兰语作为国家语言的功能”和“关于教育”决定。学院有权决定用英语教授一门、几门或全部学科,执行个别任务和采取控制措施,前提是所有学习相关学科的学生都说英语。如果一名或多名学生提出书面请求,学院将提供官方语言的翻译。

学院教育活动理念

2.1.教育活动的概念基于:

– 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形成教育内容和培训内容,开设新的方向、专业、专业;

– 完全根据能力制定教育计划;

– 通过加强教育计划中研究部分的作用,确保教育和科学活动的一体化;

– 为学习和研究过程不可分割创造条件;

– 创建新一代跨学科研究教育计划;

– 通过将重点从课堂转向学生的独立工作、从教育转向教师的科学和有条理的工作,实现教育的创新发展;

– 实施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的欧洲标准和原则,同时考虑到劳动力市场对专家能力的要求;

– 确保教育计划符合高等教育的国际分类和标准;

– 将远程技术引入教育过程;

– 扩大学院对学生以及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学术流动的国际计划的参与;

– 与外国合作伙伴共同制定教育计划以及教育和方法出版物;

– 与各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的整合,特别是通过创建教育-科学-生产综合体;

– 开展高水平教育活动,确保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员获得所选专业的适当学位;

– 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并确保教育计划参与者的创造性活动来开展科学活动,培养高素质的科学人才并将所获得的成果用于教育过程;

– 通过劳动力潜力的形成参与确保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

– 通过爱国主义、法制、生态教育、道德价值观、公民地位和责任、社会活动、健康方式、自由思想和现代条件下教育过程参与者的自我组织的确认来形成人格;

– 确保教育过程中教育、科学和创新活动的结合;

– 为教育过程的参与者发挥其能力和才能创造必要的条件;

– 道德、文化、科学价值观和社会成就的保存和增殖;

– 在高等教育学生中传播知识,增加公民的教育和文化多样性。

2.2.实施教育活动的手段包括:

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学生队伍;
介绍利用现代软件和互联网学习和控制学生知识的先进技术部门的工作实践;
修订教育计划和教育课程大纲,以确保教学的一致性并消除学生学习个别学科时材料的重复;
各院系为学生独立作业提供必要的系统支持;
教育内容符合劳动力市场的要求;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制定方向和专业的命名;
根据民主价值观、现代科学技术成果更新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的组织;
更新教育过程的组织形式及其计算机化;
引入远程学习;
制作电子教科书;
使用现代教学工具;
通过选修课和特殊课程系统,提供充足的掌握外语的机会;
发展学院独立结构部门的网络,旨在扩大学生队伍的形成机会。

2.3.学生青少年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确保个人的文化和精神发展、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和尊重乌克兰宪法;
以民主精神教育学生

世界观,尊重世界各国人民的传统、文化、宗教和语言;
青少年现代世界观的形成,独立科学知识的能力和技能的发展,个人的自我教育和自我实现;
激发年轻人对健康生活方式的渴望;
形成青少年生活在公民社会、精神和身体完美、道德、艺术审美、劳动、生态文化的需要和能力;
基于民族和世界文化价值观形成国家立场、思想、观点和信仰;
灌输旨在乌克兰繁荣的独立活动的能力;
促进学生高语言文化的发展,培养对国家语言和乌克兰少数民族语言的尊重,对不同语言和文化使用者的态度的宽容。

2.4.学院根据以下高等教育级别的相关教育专业、教育科学、科学计划对高等教育专家进行培训:

高等教育的初级水平(短周期);
第一级(学士);
第二级(硕士);
第三级(教育科学/教育创意);
科学水平。

2.5.在学院获得各级高等教育的高等教育需要一个人成功完成相应的教育(教育专业或教育科学)或科学课程,这是授予相应高等教育学位的基础:

初级学士(初级专家);
学士;
硕士;
哲学博士;
科学博士

2.6.具有职业高等教育的专家的培训由学院(其下属单位和/或单独的下属单位)根据教育和专业学位——职业初级学士学位进行。

2.7.在学院获得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是:

机构(全日制(白天、晚上)、校外、远程、在线);
双重的

个人有权接受不同形式或组合形式的高等教育。

2.8.学院可以使用其他获得高等教育的形式,并根据敖德萨国际学院教育过程组织的规定,组合获得高等教育的形式,并制定组合获得高等教育的形式的要求。

2.9.学院的教育过程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教育课程;
独立工作;
实践培训;
控制措施。

2.10.学院的培训课程主要类型有:

1)讲座;

2)实验室、实践、研讨会、个人课;

3)咨询。

2.11.学院有权设立其他形式的教育过程和类型的培训班。

2.12.为了创造国际学术流动的条件,学院有权决定以英语和/或其他外语授课的一门或多门学科,同时确保高等教育学生获得本国相关学科的知识语言。应那些寻求高等教育的人的要求,学院为他们创造了一个机会,将乌克兰少数民族土著人民的语言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

2.13.学院学习人员的实践培训是按照学院签订的合同,通过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的方式进行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负责人有义务依法确保为实践培训创造适当的条件,遵守劳动保护、安全设备和工业卫生的规则和规范。高等教育学生的学徒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2.14.确保学院的教育活动质量和高等教育质量(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是通过实施以下程序和措施来进行的:

确定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原则和程序;
实施教育计划的监测和定期审查;
对高等教育申请者、学院的科学和教学人员进行年度评估,并在学院官方网站、信息台和任何其他方式上定期公布评估结果;
确保教育、科学和科学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发展;
确保为每个教育计划提供组织教育过程所需的必要资源,包括学生的独立工作;
确保信息系统的可用性,以有效管理教育过程;
确保有关教育计划、高等教育学位和资格的信息的公开;
确保学院员工和高等教育学生遵守学术诚信,包括创建并确保有效的系统运作,以预防和发现学术剽窃;
其他程序和措施。

2.15。学院有义务采取措施(包括引入相关最新技术)预防和

发现高等教育中科学、科学教育、教育、其他工作者和学生的科学著作中的抄袭行为,并按照法律规范、相关规定和学院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学院创办人的权利和义务

3.1.敖德萨国际学院创始人:

– 批准敖德萨国际学院章程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

– 与敖德萨国际学院校长签订合同;

– 组织敖德萨国际学院的许可;

– 根据乌克兰《高等教育法》和本章程的规定,与敖德萨国际学院校长签订合同;

– 监督敖德萨国际学院的财务和经济活动;

– 决定是否录取敖德萨国际学院的联合创始人;

– 决定敖德萨国际学院的重组或清算;

– 行使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3.2.敖德萨国际学院的创始人有义务:

– 以一切可能的方式支持敖德萨国际学院的活动;

– 遵守与敖德萨国际学院活动相关事宜的保密性。

3.3.敖德萨国际学院的创始人有权:

– 按照本章程确定的方式参与敖德萨国际学院的事务管理;

– 接收有关敖德萨国际学院活动的信息,包括按照本章程和内部文件规定的方式熟悉会计数据、报告和其他文件;

– 作为优先事项,参与敖德萨国际学院项目的实施。

3.4.创始人直接或通过其授权的人行使有关敖德萨国际学院管理的权利;

3.5.创始人或其授权人可以将权力委托给敖德萨国际学院院长。

学院的结构和权力

4.1.学院的结构由学院院长根据乌克兰《高等教育法》和本章程确定。

4.2.学院及其结构分支机构(教育和科研机构、院系、部门、研究所、中心、图书馆、体育中心、学生校园、部门、经济部门、档案馆和其他确保学院生命的结构分支机构)综合体,根据乌克兰立法和本规约,单独的结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其中运作。

4.3.学院的结构部门是根据乌克兰现行立法设立的,并根据单独的规定运作。

4.4.为了改善学院的活动,与其他教育机构和机构,特别是外国教育机构和机构交流工作经验,可以成立协会和其他协会,这不受乌克兰现行立法的禁止。

4.5.学院的活动基于以下原则:

– 自治和自治;

– 学院创始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的权利、权力和责任的划分;

– 合议原则和单一原则的结合;

– 独立于政党、公共和宗教组织。

4.6。学院享有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平等的权利,这是其自治和自治的内容,特别是它有权:

– 制定和实施许可专业内的教育(科学)计划(针对乌克兰公民和外国公民);

– 为乌克兰和外国公民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做好准备;

——开展学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自主确定实施方式和形式;

– 独立确定教育形式和教育过程的组织形式;

– 选择国际标准教育分类提供的学士和硕士培养课程类型;

– 雇用教育工作者、科学工作者、科学教育工作者和其他工作者;

– 根据法律规定,制定并批准自己的员工名单;

– 最终决定是否承认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在入学时获得的学士、硕士、哲学博士、理学博士和副教授、教授的科学职称的同等性/或科学或科学教育雇员的职位;

– 在教育过程中引入对参与者的教育、研究和创新成果的评级评价;

– 根据法律提供额外的教育和其他服务;

– 独立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教育、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计划;

– 独立引进专业,确定专业内容和教育学科设置;

– 授予

高等教育学位,发给按照法律规定,在完成相应高等教育级别的学习后成功通过认证程序的高等教育申请人;

– 由经认可的专业学术委员会做出授予科学学位的最终决定;

– 由经认可的专业学术委员会做出授予科学学位的最终决定;

– 与地方自治机构达成协议,建立普通中等教育机构;

– 组建、重组和清算其结构性分支机构;

– 开展出版活动,特别是出版教科书、培训教材和科学著作,并发展自己的印刷基地;

– 根据相关合同与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其他法人实体开展联合活动;

——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生产单位设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

– 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

– 引入自己的符号和属性;

– 为教育过程中的参与者建立自己的道德和物质鼓励形式;

– 主动向高等教育领域的管理机构申请对高等教育领域现行的规范性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规范性法律,并参与项目工作;

– 根据法律和学院章程开展财务、经济和其他活动;

– 处置自己的收入,特别是来自提供付费服务的收入;

– 在银行开设活期存款账户;

– 在高科技公司、科学、教育、商业和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基础上,形成各种类型的创新结构(科技园区、企业孵化器、小企业等),以实施和落实创新项目;

– 制定为某一科学教育和科学工作者职位学习的人数标准;

– 独立决定自己收入的支出项目和金额;

– 行使不违反法律的其他权利。

4.7.学院贯彻自治、自治的原则,还有权:

– 在教育、研究、生产和经济活动的能力范围内做出独立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 来自法人实体和个人、慈善和赞助捐款的资金;

– 独立使用学院的财产,特别是建筑物、构筑物、库存和其他财产,用于各种目的,除其他外,用于开展经济活动、出租、转让;

– 独立使用学院拥有的资金和其他证券;

– 接受银行、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贷款、临时和财政援助、贷款、捐款和自愿捐赠;

– 独立或在合同条件下或以经济方式实施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重建、基本建设和持续维修,以及租赁或购买土地用于建造和/或维护建筑物和构筑物;

– 教育、科学、住宅(特别是住宅楼、宿舍)以及文化和家庭设施建设的独立和/或股份制融资;

– 根据与国内外国家、公共和其他企业、组织以及私人的直接合同义务、协议和合同开展各种类型的工作;

– 指导基础、应用研究和开发,以创造和实施新的有竞争力的设备、技术、材料和产品;

– 与外国合作伙伴建立直接联系;

– 独立确定雇员报酬的制度、形式和金额,资金使用程序,以及独立确定科学和教学人员及所有其他类别雇员的结构和人员;

– 独立确定学费的条款、形式和金额以及其他服务的提供;

– 独立澄清实习、专业发展、经验交流以及按照既定顺序在乌克兰和国外进行公务旅行的问题;

– 创建永久和临时创意团队以实现其目标和任务;

– 吸引物质资源作为一般学术、全乌克兰、国际活动的组织或奖金,这些活动在学院发展计划的框架内举行(教育、科学、文化大众、教育、创意、体育等) .);

– 在组织教育过程、科学活动和鼓励参与者时指定和使用具有高等教育机构标志的一般学术用具和标志

教育过程;

– 行使乌克兰现行立法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4.8.学院有义务:

– 遵守乌克兰法律的要求;

– 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引进相关最新技术,防止和发现科学、科学教育、教育、其他高等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科学著作中的学术剽窃行为,并追究他们的纪律责任;

– 拥有确保高等教育质量的内部体系,包括经批准的政策,以确保教育过程的参与者遵守学术诚信(学术诚信守则);

– 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获得高等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 确保教育和科技产品的国家标准;

– 在确定活动策略时,考虑教育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 确保按照现行立法支付劳动力、缴纳税款和其他扣除;

– 确保遵守生命安全立法;

– 根据现行立法进行会计、业务会计和统计报告;

– 在官方网站、信息站和以任何其他方式发布有关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信息;

– 在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基础上开展教育活动;

– 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特殊模式发布自己的高等教育文件;

– 为开展教育活动创造安全条件;

– 保管并合理使用学院财产和经费;

– 促进学院公共自治机构、学院学生自治和高等教育学生等的活动;

– 根据学院劳动队、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及其他雇员大会的决定,根据学院管理层与工会组织之间签订的集体协议,在学院学习的人员可被授予额外的权利(福利) – 在其创建的情况下。

4.9.学院与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创意人员和其他雇员的劳动关系是在根据乌克兰现行立法签订的定期(合同)和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

4.10.学院有权根据批准的样本颁发经认可的教育项目的高等教育文件。学院还有权颁发相关课程、研讨会等的结业证书。

学院教育过程中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5.1. 学院教育过程的参与者是:

1)科学、科学教育和教育工作者;

2)高等教育学生和在学院学习的其他人员;

3)参与教育和专业项目教育过程的从业者;

4)学院其他工作人员(行政、经济人员、辅助技术人员、初级服务人员)。

5.2.学院的科学教育、教育和科学工作者。

5.2.1.科学和教育工作者是根据其在学院的主要工作地点进行教育、有条理、科学(科学和技术)和组织活动的人员。

5.2.2.教学工作者是指在学院主要工作是开展教育、有条理和组织活动的人员。

5.2.3.科学工作者是指在其主要工作地点按照雇佣合同(合同)专业从事科学、科学技术或科学组织活动并具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具有科学学位或学术职称。

5.2.4.学院临床基地、学术诊所和学术医院的医疗、制药和其他雇员是指在其主要工作地点从事医疗、制药或兽医活动,也可能参与教育过程的人员。

5.3.学院科学教育工作者的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受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立法的规范。

5.4.学院科学教育和教育工作者的完整职位清单是根据乌克兰内阁确定的职位清单制定的。大学科学工作者职位清单根据乌克兰《科学和科学技术活动法》确定。

5.5.科学教育工作者的职务可以由具有科学学位或学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5.6.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职位由身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其开展科学和教育活动并且具有符合既定立法的资格的人员接受,特别是专业标准(如果有)、资格

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相应职位。对担任科学和教育工作者职位的人员的额外要求是根据乌克兰立法通过学院院长批准的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工作指示确定的。

5.7.在填补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空缺职位时——系主任、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讲师,在签订雇佣合同(合同)之前先进行竞争性选拔,其程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院可以依法与外国公民签订短期雇佣合同。

5.8.在某些情况下,在无法为教育过程提供全职员工的情况下,科学和教学人员的空缺职位可以根据雇佣合同进行替换,直到这些职位在本学年进行竞争性替换为止。

5.9.学院的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多个涉及行政和管理职能的职位。

5.10.科教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为每周36小时(缩短工作时间)。

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包括执行教育、有条理、科学、组织工作和其他工作职责的时间。科学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包括履行科学、研究、咨询、专家、组织工作和其他工作职责的时间。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包括执行教育、有条理、组织工作和其他工作职责的时间。

教育、有条理、科学和组织工作的时间标准由学院确定。

一名科学和教育员工的最大教育负担每学年不得超过 600 小时。

5.11.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教育、方法、科学和组织工作类型的推荐清单由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中央执行机构制定。

5.12.教育工作者和研究教育工作者根据其职位的教育工作类型由学院在工会组织成立时与工会组织达成协议确定。

5.13。科学教育、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只能在其同意或乌克兰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参与雇佣合同(合同)未规定的工作。

5.14。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5.14.1.学院的科学和教学、科学和教学工作者有权:

学术自由,这是为了个人、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而实现的;
开展专业活动的学术流动性;
参与学院的管理,包括选举和被选入最高公共自治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其下设部门;
关于作者的教育计划、项目、教育方法和技术、方法和工具,主要是能力培训方法的制定和实施;
保护职业荣誉和尊严;
选择确保教育过程高质量的教学方法和工具;
确保适当的工作条件,提高个人的专业水平,通过立法、学院规范性文件、个人合同(雇佣合同)和集体协议的条款规定娱乐和生活的组织;
免费使用学院教育、科学、体育、文化教育部门的图书馆、信息资源和服务;
保护知识产权;
庆祝个人职业活动的成功;
对一个人的专业活动进行公正和客观的评价;
学院外的个人教育(科学、创意、艺术和其他)活动;
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高级培训和实习;
参加公民协会;
在有工作经验的情况下,可享受最长一年的创意休假,每十年不超过一次;
延长带薪休假;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

5.14.2.学院的科学教学、科学和教学雇员还享有立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5.15。科学和教育、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职责。

5.15.1.学院的科学和教学、科学和教学工作者有义务:

按专业提供相关教育计划的教育学科的高科学理论和方法水平的教学,开展科学活动(针对科学和教育工作者),满足学院教育和科学活动的标准,科学活动;
为监督事务司开展教育方案

高等教育学生取得的学习成果;
提高专业水平、教学技能、科学资格(科学和教育工作者);
遵守教学伦理和道德规范,尊重在学院学习的人员的尊严,向他们灌输对乌克兰的热爱,以乌克兰爱国主义精神和尊重乌克兰宪法和国家象征的精神教育他们乌克兰;
尊重教育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在教育过程和科学(创造性)活动中遵守学术诚信,并确保高等教育学生遵守学术诚信;
培养在学院学习的人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能力;
促进寻求教育者的能力发展,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技能,照顾他们的身心健康;
通过教导和个人榜样,树立对公共道德和公共价值观的尊重,特别是真理、正义、爱国主义、人道主义、宽容、勤奋;
让学生认识到遵守乌克兰宪法和法律、保护乌克兰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必要性;
教育学生尊重乌克兰的国家语言和国家象征,乌克兰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观,对乌克兰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持谨慎态度;
在学生中形成所有国家、民族、民族和宗教团体之间相互理解、和平与和谐的愿望;
保护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免受任何形式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荣誉和尊严的侮辱、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损害学生健康的宣传和煽动,并防止他们和境内其他人使用教育机构内的酒精饮料、麻醉药品、其他不良习惯;
遵守监管和法律行为、学院章程、学院道德准则、集体协议、学院其他内部行为、工作说明、合同条件的要求。

5.16。学院的科学、教学、科学、教学和其他工作人员得到保障:

1) 创造适当的工作条件、专业发展、生活组织、娱乐和医疗保健,包括为残疾教师。

2)依法给予失业补偿。

5.17。学院的科学教育、科学和教学工作者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和科学博士学位科学学位的额外报酬,分别为官方工资的 15% 和 25%,以及副学士学位教授和高级研究员 – 官方工资的25%,教授 – 官方工资的33%。学院可以以自己的收入为代价建立更高数额的额外付款。

学院院长根据乌克兰法律、本章程和集体协议,确定程序,确定教学、科学教学、科学和其他方面的额外付款、津贴、奖金、物质援助和奖励的数额。学院的员工。

5.18。学院科教工作者的主要职务是:

1)校长;

2)其活动与教育或科学进程直接相关的副校长;

3)研究所所长(负责人)及其副手,其活动与教育或科学过程直接相关;

4)学院院长及其副院长,其活动与教育或科学过程直接相关;

5)图书馆馆长;

6)部门负责人(组长);

7)教授;

8)副教授;

9)高级教师、教师、助教、实习教师;

10)图书馆研究员;

11)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负责人。

5.19。学院教学人员的主要职务有:

1)老师;

2)卫理公会。

5.19.1.教学人员职位可由具有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担任。

5.19.2.教学人员由学院院长任免。教育工作者每五年获得一次认证。根据认证结果,确定员工是否适合该职位,分配资格类别和教师职称。

5.19.3。教学人员认证程序由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制定。教育工作者的资格类别和教育等级清单及其分配顺序由乌克兰内阁确定。

5.20。在该学院学习的人员有:

1)高等教育学生;

2)在学院学习的其他人员。

5.21。在学院学习的人的权利:

5.21.1.在学院学习的人有权:

在入学和学习期间选择教育形式;
安全无害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优质的教育服务;
参考

认真客观地评估学习成果;
创作、体育、娱乐、文化、教育、科学和科技活动等的自由;
尊重人的尊严;
课外时间的劳动活动;
与在主要工作地点学习有关的额外带薪休假、减少工作时间以及法律为工作与学习相结合的人员提供的其他福利;
免费使用学院图书馆、信息基金、教育、科学、体育基地;
使用考虑到健康状况造成的生活活动限制的技术,以无障碍形式免费提供教育信息(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
使用学院的生产、文教、生活、卫生设施;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宿舍并在学习期间全天候使用;
参与研究、研究和设计作品、会议、研讨会、展览、竞赛、展示作品以供出版;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加在乌克兰和国外举行的教育、科学、科学研究、体育、艺术和社会活动;
参与讨论和解决改善教育过程、研究工作、颁发奖学金、组织休闲时间、生活、健康改善等问题;
就学费的条款和金额提出建议;
参与公共协会;
参与学院公共自治机构、研究所、学院、部门、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生自治机构的活动;
在相关教育计划和课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学科,其数量至少占该级别高等教育提供的 ECTS 学分总数的 25%。同时,报考某一层次高等教育的学生,经有关院系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有权选择其他层次高等教育开设的学科门类;
同时在多个教育项目以及多个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终身学习、学术流动性,包括国际流动性;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接受社会援助;
根据乌克兰“强制性国家养老保险”法,在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学院等全日制学习期间参加保险期间,并自愿缴纳保险费;
学术休假或中断学习,以保护高等教育学生的个人权利,以及按照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规定的程序恢复学习;
参与个人学习计划的制定;
对在学习、研究和公共工作、艺术和体育成就等方面取得成功的精神和/或物质鼓励;
在教育过程中保护学生免遭名誉和尊严的侮辱、任何形式的暴力和剥削、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损害教育学生健康的宣传和煽动;
到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组织免费实习,并依法在履行生产职能期间支付劳动报酬;
每学年休假至少持续八个日历周;
对学院管理机构及其官员、教学和科学教学员工的行为提出质疑;
在健康状况导致生活活动受限的情况下,根据医疗和社会适应症提供特殊教育和康复支持以及免费使用学院的基础设施;
获得教育的其他必要条件,包括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和来自社会弱势群体的人。

5.22。在学院学习的人员的职责。

5.22.1.在学院学习的人员有义务:

1) 遵守乌克兰法律、本章程、学院内部程序规则和学院学生宿舍内部程序规则的要求,以及提供教育服务的协议条款;

2)符合有关规范、指令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安全等要求;

3)满足教育(科学)计划(个人课程(如果有))的要求,遵守学术诚信,并达到相应高等教育级别确定的学习成绩;

4)尊重教育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遵守道德标准。

5.23。行政和经济人员、支持和技术人员以及初级服务人员。

5.23.1.学院的其他员工有权:

1)安全无害

以及工作和生活条件;

2) 乌克兰法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额外带薪休假、减少工作时间和其他福利;

3)使用学院的生产、文教、生活、卫生设施;

4)根据乌克兰法律和集体协议,考虑到健康状况(针对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对生命活动的限制,提供福利和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

5)参加公共协会;

6) 对工作成功的精神和/或物质激励,其顺序由集体协议确定;

7) 防止一切形式的剥削、身心暴力。

5.23.2.学院的其他员工有义务:

1)确保所执行的工作和服务的适当质量;

2)遵守乌克兰法律、本章程和学院内部程序规则、工作指示的要求;

3)遵守有关规则、指令规定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安全等要求。

5.24。学院教育过程的参与者个人负责认真履行劳动法、集体协议、本章程、学院内部程序规则、合同条款(雇佣合同)、学院员工的工作指导。

学院的管理机构及其权力

6.1.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中央行政权力机构:

6.1.1.监督高等教育标准要求的遵守情况;

6.1.2.根据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的积极专家意见颁发教育活动许可证,以及重新颁发和取消许可证。

6.2.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对培训高等教育学生的教育项目进行认证。

6.3.学院创始人的权力通过创始人大会行使,该大会由创始人或其授权代表组成。发起人大会独立制定其工作细则。

6.4.创始人大会:

6.4.1.批准学院院长为任何第三方国家、公共和商业组织的活动签订的财产合同以及学院建筑物、设施、教育和科学设备以及其他财产的租赁合同;

6.4.2.应学术委员会的要求,批准学院的年度预算、变更和补充;

6.4.3.作出学院改组或者清算的决定;

6.4.4.行使法律规定的创始人的其他权力。

6.5.创始人大会可以将其单独的权力委托给校长或学院公共自治的高级合议机构。

6.6.创始人大会根据需要举行,如果创始人或其代表出席会议则获得授权,创始人或其代表合计拥有学院章程资本的 65%。

6.7.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并根据本章程直接管理学院的活动,院长对学院的工作成果向创始人承担全部责任。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乌克兰立法和本宪章确定。

6.8。学院院长由创始人根据乌克兰《高等教育法》、本章程和内部文件的选举结果,根据合同条款任命,任期五年学院的。

6.9。学院院长职位的候选人必须会说官方语言,拥有学术职称和科学学位,以及作为科学和教学人员的工作经验。学院院长职位的候选人必须是乌克兰公民。

同一人担任学院院长不得超过两届。

6.10。一个人:

1) 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或被法院判决限制其法律行为能力;

2)有犯罪记录,且犯罪记录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消除或者未消除的;

3)按照法院判决,被剥夺担任相关职务的权利;

4) 根据法院判决,被认定犯有腐败罪 – 自相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5) 因腐败犯罪受到行政处罚 – 自相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6.11.创始人有义务宣布学院院长职位的竞争。在学院院长当选之前,创始人会任命一名学院代理院长。

6.12.学院院长可以根据乌克兰立法确定的理由,因违反本章程和合同条款而被创始人解雇。

6.13。院长是学院与国家机构关系的代表,神父

地方自治机构、法人实体和自然人无需授权书即可在立法和本宪章规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事。

6.14。学院院长在授予他的权力范围内(不属于学院创始人大会专有权限的部分):

1)组织学院的活动;

2)解决学院的财务和经济活动问题,批准其结构和人员名单;

3)发布命令和命令,给予学院教育过程和结构部门的所有参与者强制性的任务;

4)在创始人或其授权的机构(人)面前对学院的活动结果负责;

5)是财产和资金的管理者;

6)保证财务计划(概算)的实施,签订合同;

7)在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命和解雇员工,与员工签订合同;

8)确保劳动保护、遵守法律和秩序;

9)确定学院员工的职能职责,

10)组建在学院学习的人员队伍;

11)退出学院,根据乌克兰“高等教育”法规定的理由恢复高等教育学生在学院学习,转学高等教育学生,给予他们学术休假,让他们接受再教育,解决问题再教育等;

12)组织实施对教育计划、教育学科方案、科学研究工作计划和经济工作计划实施的控制;

13)监督学院各单位人员配置和财务纪律的遵守情况;

14)监督教育、科学教育、科学和其他员工的工作质量;

15)确保为学院活动的有效和公开的公共控制创造条件;

16)为学生自治机构、学院员工和学生工会组织、学院内运作的公共组织的活动创造条件;

17) 促进高等教育学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学院的体育和娱乐基础,为群众体育创造适当的条件;

18)与学院基层工会组织和学院学生和研究生基层工会组织的选举产生的机构一起,将《学院章程》提交学院公共自治最高合议机构批准。学院内部程序及集体协议,经批准后签署;

19)确定副校长的职责;

20)以命令方式执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

21)在学院因学院活动而形成的资金框架内,确定其他付款方式和员工工作激励、为在学院学习的人员提供的奖学金;

22)批准与学院主要任务相对应的教育、方法、研究和其他文献学术版的年度计划;

23)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企业、机构、公共组织以及乌克兰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签订关于学院专家培训的协议、合作协议、备忘录等;

24)确保在学院组织和举办全乌克兰和国际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

25)根据与其他组织、自然人的协议、协议和合同,解决工程实施(提供服务)问题;

26)监督员工的工作质量,对他们实行学院内部程序规则规定的激励措施,并根据乌克兰现行立法追究他们的纪律责任;

27)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决定确定培训费用补偿数额;

28)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将高等教育学生从个人或法人自费学习转为国家命令学习的决定;

29)确保遵守官方和国家秘密;

30)有权签署财务文件;

31)根据乌克兰法律行使其他权力。

6.15。学院院长负责学院内教育、教育、科学、科技和创新活动的实施,负责学院的金融和经济活动的成果,以及学院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状况和保护。

学院院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给副院长和学院各机构负责人。副院长按照职责分工,向学院的科学、科学教学、教学和其他员工、学生发布强制性命令。如果副院长的命令与乌克兰立法、本规约相抵触或损害学院的利益,学院院长可以取消其命令。

学院

6.16。 学院院长每年向学院创始人和学院公共自治最高合议机构报告。校长有义务在学院的官方网站上发布其活动的年度报告。

6.17。从学院院长职位退休后,在该职位上连续工作至少 10 年的人可以出于公共理由或由学院自有收入任命为学院院长顾问。本规约规定的方式。

6.18。在学院院长缺席期间,一名副院长按照学院院长关于学院领导层职责分配的命令中规定的优先顺序行使职权;

6.19。院系的管理由院系主任负责,教科院的管理由教科院院长(主任)负责,教科院院长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学院院长根据合同任命担任该职位,为期 5 年。

6.20。根据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的概况,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的负责人通常必须拥有科学学位和/或学术(荣誉)头衔。

学部(教育科研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权利和义务由学部(教育科研机构)的规定确定,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学院院长(院长)、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院长)可以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公共自治机构的请求,由学院院长解除其职务。教职员工(研究所)根据劳动法确定的违反本法规或合同条款的行为。解聘学院(教育科研机构)院长的提案,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法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票数提交学院(教育科研机构)公共自治机构。教员(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如果后者成立的话,或学院的学术委员会。解聘教研室负责人的议案须经教研室劳动团队会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6.21。学院院长(院长)、教育科研机构所长(院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副职。

6.22。学院院长(负责人)、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院长(负责人)就各自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的活动发布命令,该命令对学院教育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是强制性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如果违反立法、学院章程或损害学院利益,学院院长可以取消其资格。

6.23。分院、教育和科学中心、学校、学院的活动由院长负责管理,院长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根据合同任命,任期最长为 5 年。学院院长。

6.24。预科部、研究生部和博士研究部的管理由院长负责,院长由学院院长按合同任命。

6.25。学院所属分院、教育科学中心、学院、预科部、研究生部、博士部负责人的选举、任免,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进行。规约的这一部分。

6.26。院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分院主任、教育和科学中心、学校、学院、预科部主任、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部主任管理院系、研究所、分院、教育和科学中心、学校、院校、部门在有关教育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单位的规定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义务。

6.27。成立新院系(教育和科学研究所)的学院院长任命该院系(教育和科学研究所)代理院长,任期直至院系(教育和科学研究所)院长选举为止),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6.28。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人)管理,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届。

部门负责人必须拥有与部门概况相符的科学学位和/或学术(荣誉)头衔。系主任(主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考虑院系(教育科研机构)和系的提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院院长与系主任签订合同。

学院院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解除院系主任的职务。

6.29。系主任确保教育过程的组织、课程和学科计划的实施、监控教学质量

我研究教育学科、教学方法和教师的科学活动。

6.30。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管理机构,任期五年,其组成由学院院长在上届权力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命令批准。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并经学院创始人批准。

6.31。学院学术委员会:

决定学院教育、科学和创新活动的发展战略和未来方向;
制定并向学院劳动小组会议提交新版大学章程草案,以及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批准学院的财务计划(收入和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
确定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证的制度并批准程序;
应学院院长的要求,通过关于机构部门的组建、重组和清算的决定;
批准各级高等教育和专业的教育计划、培训计划和课程;
就教育过程的组织作出决定,确定适当教育水平的学习条件;
批准制作高等教育文件的样本和程序,包括联合文凭和双文凭(与国内和/或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合作伙伴),以及向高等教育学生颁发这些文件的程序和理由的规定;
批准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的主要方向;
评估结构细分的科学和教学活动;
授予教授、副教授和高级研究员的学术职称,并将相关决定提交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认证委员会批准,按照规定程序授予学院荣誉称号;
在聘用教育、科学、科学教育和其他雇员以及招收入学人员期间,按照既定方式就承认有关高等教育、科学学位和科学职称的外国文件做出最终决定;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院长、研究所所长、系主任(主任)、系教授、副教授、科学图书馆馆长、分院院长;
有权根据立法、学院章程、合同规定的理由提出罢免学院院长的动议,并由学院劳工小组会议审议;
确定授予学院科学和教学人员(哲学博士(理科候选人))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监督许可的标准,并授予此类许可;
确定学院管理的特点,这有助于发展和提高其教育活动的质量和竞争力,吸引额外的财政资源;
根据乌克兰立法和本章程审议学院活动的其他问题。

6.32。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主席领导,主席从具有科学学位和(或)学术(荣誉)职称的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届。学院理事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缺席时,也可以将其职责委托给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该副主席在新当选的学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以公开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学院。

6.33。学院的科学委员会包括:

6.33.1.按职位:

1)学院院长;

2)副校长;

3)院系、教育科研机构负责人;

4)博学的秘书;

5)图书馆馆长;

6)总会计师;

7)学院职工基层工会组织自治机构和选举产生机构的负责人。

6.33.2.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它还可以包括雇主组织的代表。同时,学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中至少75%应由学院科学、科研和教学工作者组成,至少10%应从学院高等教育毕业生中选举产生。

6.34。学术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在学院前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结束前30个日历日开始。

学院职工中的当选代表由学院公共自治的高级合议机构根据其所在的机构部门选举产生,高等教育学生中的当选代表由学生通过学生选举产生直接无记名选举。

6.35。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由学院院长的决定执行;

6.36。学院设立院系、教育科研机构、院系(分院)学术委员会,其职权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教育、科研院校学术委员会规定确定。科学院科学研究所(院系)。学术委员会

学院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给所属机构的学术委员会。

6.37。学院教育科研院(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教育科研院(院)的院务管理机构。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院系)学术委员会主席的职责,在其缺席时,也可以由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院系)学术委员会副主席代行。 。

6.38。学院教科院(院)学术委员会由教科院(院)主任及其副手、各系主任、自治机构负责人及院工会组织代表组成。学院由教育科学学院(院系)、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院系)学生自治机构负责人以及确定的按配额选出代表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所(院系)科学、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代表,这些代表从教授、副教授、哲学博士(理学候选人)、理学博士中选出,代表学院科学研究所(院系)并长期在其中工作的辅助技术人员的代表,当选的学生代表,研究生、博士生。

学院教育科研机构(院系)科学理事会中按职务或选举产生的科学、教学人员总数规定不少于75%,当选学生代表名额合计不少于10%,学院教科院(院)各院系研究生、博士生代表名额合计不少于2%,其余为教职员工-学院教育科研机构(院系)其他工作人员的代表,按职务或按照学院章程规定的方式选举成为学院教育科研机构(院系)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和/或学院学术科学研究所(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校教育科研机构(院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程序,由本章程和学院教育科研机构(院系)学术委员会条例规定。本办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由学院院长令施行,《学院学术委员会教育科学研究所(院)章程》经批准由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院院长命令实施。

6.39。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所(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决定由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所(院系)负责人发布命令来执行,该命令对学院教育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具有强制性。学院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院系),如果与乌克兰立法、学院章程、学院相关结构单位条例相抵触,可由学院院长取消或损害学院利益。

6.40。根据创始人的决定,学院成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学院财产的管理,以符合学院的创建宗旨。

6.41。学院监事会致力于解决其发展的有希望的任务,吸引财政资源以确保其在主要发展方向上的活动,并对其使用进行控制,学院与国家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的有效互动,科学界、社会政治组织和经济活动的子对象,为了发展和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学院的竞争力,对其活动进行公共控制等。

6.42。高等教育毕业生和学院雇员不能担任监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

监事会的人员组成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监事会的任期为五年。

6.43。学院监事会成员有权:

1)参与学院公共自治高级合议机构的工作,并享有顾问表决权;

2)参与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并监督其实施;

3)促进吸引额外的融资来源;

4)分析和评估学院及其负责人的活动;

5)监督估算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建议,并必须由学院院长审议;

6)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向学院创始人提交学院院长晋升或撤职的建议。

6.44。学院监事会有权向学院公共自治最高合议机构提出撤销其章程的请求。

 

学院根据乌克兰立法、本章程、合同规定的理由。

6.45。监事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并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监事会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出席。监事会的决议以多数票通过,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会议主席和秘书签署。

6.46。为了解决学院活动中的当前问题,成立了工作机构——院长、院长、招生委员会、行政理事会等。

6.47。为了制定学院教育和/或科学活动的战略和方向,学院院长有权组建咨询(顾问咨询)机构(雇主委员会、投资者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学生委员会)。 、科学委员会等)在公共基础上。

6.48。工作和咨询机构由学院院长决定设立,并根据本章程及其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6.49。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入学人员的接待工作。招生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

6.50。院长办公室是为快速解决院(所)、学院当前主要问题而设立的工作机构。

院长办公室的工作由学院院长(研究所所长)领导,由学院院长决定院长办公室的人员组成。院长办公室包括:院长(主任)、副院长、院(所)各部门负责人、院(所)教授、院(所)其他部门负责人、教务处秘书。

 

学院的公共自治机构

7.1.学院公共自治的最高合议机构是学院职工大会(会议),其中包括从学生中选出的代表。

7.2.会员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的数量、代表标准和选举程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经学院工会组织和学生自治机构选举产生的机构确定。学院的。

7.3.学院高等院校公共自治机构的任期由学校劳动团队会员大会(会议)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7.4.学院教育过程中的所有类别的参与者都有代表参加学院员工大会(会议)。参加学院全体大会(大会)的代表中,至少 75% 是长期在学院工作的科学和教育工作者,至少 15% 是从学生中选出的代表由学生直接无记名选举产生,其余为行政经济人员、辅助技术人员、初级服务人员代表,在学院长期工作。

学院科学教育、科学和教育工作者的代表由教育科学机构、院系、结构部门(分支机构)的公共自治机构从该类别的雇员中选举产生,包括科学教育、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在学院长期工作的教育工作者,学院结构单位中的科学、科学教学或教学活动按小时付费或兼职进行(校长、副校长、学术秘书、研究生、博士研究负责人)。

学院学生代表通过直接无记名选举产生学院劳动团队大会(会议),其程序由学院学生自治条例规定。

学院常任工作的行政经济人员、辅助技术人员和初级服务人员的代表,由学院行政经济人员、辅助技术人员和初级服务人员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学院的初级在职人员,其召集程序和代表规则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

7.5。学院工作组会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7.6。学院工作组全体会议(会议)的决定以简单多数票通过,学院工作组全体人员的2/3和科教工作者代表人数的3/4出席。决议通过的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会议)决定。

7.7。学院教职工大会(会议):

1)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批准章程及其修正案;

2)每年听取校长的报告并评价其活动;

3)审查集体协议,批准并授权工会

学院职工委员会代表劳动团队与院长签订合同;

4)根据乌克兰劳动法典选举劳动争议委员会;

5)根据学院监事会或学术委员会经证实的提议,审议提前终止学院院长权力的问题;

6)根据学院各结构部门提交的经证实的意见,审议有关选举科学和教育工作者、其他类别工作者代表进入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将其从学院学术委员会中除名的问题;

7)批准学院内部议事规则和集体协议;

8)批准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会章程;

9)根据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职工工会组织、学院学生和研究生工会组织、学生自治团体的要求,审议学院活动的其他问题。

7.8。教育科研机构的公共自治机构、教职员工的公共自治机构是教育科研机构劳动队会议(会议)、劳动队会议(会议)教师,包括从在学院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或学院教师中学习的学生中选出的代表。

7.9。教科院工作组会议(会议)、教员工作组会议(会议)代表的数量、代表标准和选举程序分别由学术委员会确定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或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与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或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或学院的学院和学生自治机构的管理达成一致。

教育科研机构劳动队伍会议(会议)、教职员工劳动团队会议(会议)成员中,教育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教研室科研、教学人员占75%以上。教师的教学人员,至少15%是从学生中选出的代表,这些代表是由学生通过直接无记名选举产生的,其余的是支持和技术人员的代表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的长期工作人员的辅助技术人员代表。

教育科研机构工作组会议(会议)、教职员工工作组会议(会议)的成员也可以从在学院工作的学院科学、教育工作者中选举产生。永久基础,其活动在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学院内进行,他们是兼职或按小时付费的。

通过直接秘密选举的方式,从教科院学生、教职员工中代表参加教科院劳动小组会议(会议)、教职工劳动小组会议(会议)选举,其程序由学院学生自治条例规定。

教育科学机构辅助技术人员代表、常任教职人员辅助技术人员代表,由教育科学机构辅助技术人员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辅助技术人员大会。教科院劳动团队会议(会议)、教员劳动团队会议(会议)的召开顺序和此类人员的代表规范,分别由学术委员会确定教育和科学研究机构、教员学术委员会。

7.10。教科研院工作组会议(会)、教职工工作组会议(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7.11。教科院工作组会议(会议)、教职工工作组会议(会议):

1)审议有关教育、科研机构、教师的发展战略问题;

2)听取教科研院所长、院系主任的年度活动报告并进行评价;

3)批准教育和科研机构、教职员工的年度活动报告;

4)根据乌克兰法律、本章程以及与学院签订的合同的规定,向学院院长提出关于解雇教育和科学研究所所长、学院院长的建议;

5)选举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教员学术委员会代表,并审议将其排除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委员会、教员学术委员会组成中的问题;

6)采用直接无记名投票的程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有关系主任职位候选人的提案;

7) 与

通过直接无记名投票程序,向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关于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学院院长职位候选人的提案;

8)选举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科学、教育工作者代表参加学院工作组全体会议(会议)。

7.12.学生自治在学院及其下设部门内运作,是学院公共自治的一个组成部分。

7.13。学生自治保证学生自主决定学习和生活问题的权利和机会,尊重学生的权益和参与学院的管理。

7.14。学生自治团结了学院的所有学生。

所有在学院学习的学生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可以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学院的公共自治机构和学生自治机构(工作、咨询、选举等)。

7.15。学院的学生自治是在学生团体、课程、教育科研机构、教职员工、宿舍、学院层面直接或通过学生自治机构进行,学生自治机构由学院学生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按照学院学生自治条例规定的方式办理。

7.16。学生自治机构根据乌克兰《高等教育法》、本章程和学院学生自治条例组建。

学生自治机构的活动遵循乌克兰立法、本章程和学院学生自治条例的指导。

7.17。学生自治机构的运作原则如下:

1)自愿、合作、开放;

2) 学生自治机构的选举和报告;

3)学生有平等参与学生自治的权利;

4)独立于政党和宗教组织的影响。

7.18。学生自治的最高机构是学院学生大会(会议)。

学院学生自治机构根据学院学生自治条例,由学院学生大会(会议)决定设立。

根据其目的,学生自治机构本质上可以是代表性的、执行性的和控制审计性的。

7.19。学生自治的代表、执行、控制和审计机构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7.20。当选为学生自治机构的学生可以根据学生普遍无记名投票的结果罢免其当选职位。为了启动这样的投票,需要收集至少10%的学院学生的签名。

终止在学院学习的,其参加学生自治团体的资格也按照学院学生自治条例规定的程序终止。

学生自治团体主席及其副手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7.21。学院内设有以下学生自治机构:

1)学院学生学术委员会、院系学生学术委员会、教育和科研机构学生学术委员会、Starostat研究所以及根据乌克兰法律设立的其他学生自治组织;

2)学院学生会学生会;

3)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

7.22。学生自治机构:

1)按照乌克兰《高等教育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学院的管理;

2)参与讨论和解决改进教育过程、研究工作、颁发奖学金、组织休闲时间、健康、生活和饮食等问题;

3)参与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措施;

4)促进学生的教育、科学和创造性活动;

5)促进学生社团、社团、协会、兴趣俱乐部的活动;

6)参与与其他教育机构和国际组织学生的合作;

7)参与解决学生国际交流问题;

8)开展组织、教育、科学、体育、卫生等活动;

9)保护学院学生的权益;

10) 向工作、协商和咨询机构委派代表;

11)通过规范其组织和活动的法案;

12)参与解决确保宿舍学生适当的生活条件和组织学生膳食的问题;

13)处置学生自治机构资产负债表和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和其他财产

我;

14)对教育计划和项目的内容提出建议;

15)对学院物质基础的发展提出建议,包括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娱乐有关的问题;

16)如果在学院举行抗议活动,有权通过通知学院领导的方式宣布抗议行动;

17)履行乌克兰《高等教育法》和学院学生自治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

7.23。学院的学生自治机构参与有关学院运作和发展的重要决策。

7.23.1.经学生学术委员会同意,做出以下决定:

1) 开除学生并恢复其学业;

2)聘任学院副院长、各研究所副所长、各院系副院长;

3)批准学院内部议事规则中涉及学院学习人员的部分;

4)在学院学习的人员在宿舍的住宿和驱逐;

5)学生校园和学院学习人员住宿宿舍的活动。

7.24。学院学生大会(会议):

1)通过《学院学生自治条例》,确定学生自治代表和执行机构的结构、权限和直接无记名选举的程序;

2)听取学生自治代表、执行、控制和审计机构的报告,并给予适当的评价;

3)批准学生自治团体财产和资金的使用程序,支持学生在竞争性基础上的主动性;

(四)批准学生自治团体年度经费概算(预算)并予以修改和补充,听取实施情况的报告;

5)从学生中选举一个控制和审计委员会,对学生自治机构的财产使用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当前控制。

7.25。考虑到乌克兰《高等教育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特点,学生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乌克兰立法注册为公共组织。

7.26。学院管理层无权干涉学生自治团体的活动,除非此类活动违反法律、本章程或损害学院利益。

7.27。学院院长确保为学生自治机构的活动提供适当的条件(提供场地、家具、办公设备、提供电话通讯、持续的互联网接入、分配安装信息台的场所等),并签订相应协议。

7.28。学生自治团体活动的财务基础是:

1)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经费,数额不少于学院主要活动收入的0.5%;

2)学生会费,其数额由学院学生大会(会议)确定。一个人每月缴纳的会员费不能超过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的1%。

学生自治团体的经费根据其批准的预算用于完成其任务和行使权力。

学生自治机构根据乌克兰立法规定的程序,每年至少公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7.29。学院、教育和科研机构、院系的学生自治机构:

1) 采取措施,通过向学院公共自治机构、学院领导层、声明和地方自治机构、学生和公共组织等;

2)根据乌克兰《高等教育法》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参与学院的组织和提供教育过程的管理;

3)参与教育过程现代化和改进问题的讨论和解决;

4)向学院公共自治机构、教员公共自治机构、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自治机构派出代表;

5)通过规范其组织和活动的法案;

6)就教育(教育专业、教育科学)计划的内容、课程的改进和教育学科计划的现代化提出建议;

7)就与组织和提供教育过程有关的问题提出学院物质基础发展的建议;

8)有助于学生道德和伦理标准的形成,人文主义教育,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安全

行为,防止学生犯罪;

9)促进国际学生合作发展,组织与国外教育机构学生代表的联合活动;

10) 在限制、侵犯或防止侵犯学院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就学院官员和官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向公共自治机构、管理层和学院其他官员通报并向其提出建议学院的学生;

11)系统地向学院的学生通报并向他们报告其活动的结果(当前和年度),包括财务活动;

12)就确保遵守学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教育过程的现代化和改进等问题与学院的所有公共自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互动;

13)履行乌克兰法律和学院学生自治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

7.30。其他学生社团的任务、职能和活动内容,由其有关工作规定规定。

7.31。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是学院公共自治体系的一部分。

7.32。在学院学习或工作的35岁以下(博士生-40岁)参加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的工作。

7.33。由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学会确保在学院学习或工作的人员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特别是在科学活动、支持科学密集型思想、创新和成果等方面。知识交流。

7.34。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的活动受乌克兰立法、本章程以及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条例的管辖。

7.35。由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年轻科学家组成的科学学会的运作原则是:

1)科学创造力的自由;

2)自愿、合作、开放;

3)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享有平等参与科学学会活动的权利。

7.36。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

1)通过规范其组织和活动的法案;

2)开展组织、科学和教育活动;

3)在学生青少年中普及科学活动,促进学生参与科学工作和创新活动;

4)在学院和其他组织的行政部门面前代表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在科学工作和学术职业发展方面的利益;

5)为提高科研质量做出贡献;

6)促进青年科学家和研究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7)促进校际及国际合作的发展;

8)与乌克兰国家科学院和国家部门科学院、科研机构互动;

9)履行乌克兰立法和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协会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能。

7.37。经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协会同意,学院管理层决定将已获得理学副博士(哲学博士)学位的人员开除出学院并恢复学业。

7.38。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的管理机构是在民主基础上通过选举产生的。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的构成及其活动的组织机制,由学院工作组会员大会(会议)批准的章程确定。

7.39。学院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和青年科学家科学学会活动的经费基础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经费。

国际合作和对外经济活动

8.1.学院依法开展国际合作,签订合作协议,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外国公民、国际组织、基金会等建立直接关系。

8.2.学院国际合作的主要领域有:

– 参与学生、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科学教育和科学工作者的双边和多边州际和学术间交流计划;

– 组织国际会议、研讨会、代表大会和其他活动;

– 参与国际教育和科学计划;

– 联合出版活动;

– 提供采矿相关服务

高等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机构、乌克兰的外国公民以及为外国公民进入乌克兰高等教育机构做准备;

– 组织教育求学者联合培训和实习;

– 与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组织建立联合教育和科学项目;

– 在外国基金会和国际组织资助下开展的科学工作;

– 开展联合科学研究和项目;

– 根据乌克兰的国际协议以及此类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议,教育、科学教育和科学工作者出国进行教育、科学教育和科学工作;

– 外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科学教育和科学工作者参与乌克兰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育、科学教育和科学工作;

– 推荐在乌克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的人员到外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 促进科学、科学教育工作者和学生的学术流动;

– 开展乌克兰现行立法规定的各类对外经济活动;

– 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指示和形式。

8.3.根据乌克兰国家间协议以及学院与当局、组织、公司、高等教育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外国专家、科学人员进行培训和再培训,为外国公民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做好准备其他国家、外国公民和国际组织。

8.4.学院使用外国货币和对外经济活动的物质收入来确保其按照其自身预算和乌克兰立法开展法定活动。

8.5。学院的对外经济活动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与外国法人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

8.6。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的主要领域是:

– 组织外国公民进入乌克兰高等教育机构和乌克兰公民出国留学的准备工作;

– 根据认可的教育计划开展与外国学生培训以及外国科学人员培训相关的教育活动;

– 组织出国留学;

– 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开发。

8.7.外汇收入按照乌克兰现行立法规定的程序记入学院的货币账户,并用于资助符合学院章程的活动。

8.8。学院有权从外国合作伙伴处获得贷款、赠款、援助等。

学院的财产和资金

9.1.学院的物质技术基础和财务由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物质和金融资产组成,其价值在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9.2.学院拥有以下方面的所有权:

9.2.1.由创始人(创始人)转入学院法定资本的资金、财产、其他财产;

9.2.2.由其创始人、个人和(或)法人实体以礼物、捐赠或遗嘱形式转让的资金、财产、其他财产;

9.2.3.来自自身活动和随其购买的财产的资金;

9.2.4.作为培训费用补偿而收到的资金;

9.2.5。来自印刷品和其他教育和科学产品的销售和销售的资金,以及租赁场地、建筑物和设备的费用。

9.3.由于创始人的捐款,学院的法定资本为 50,000(五万)格里夫尼亚,00 戈比。

9.3.1.乌克兰公民 – Pakhlevanzade Alborz,纳税人识别码 3406111195。

9.4. 学院的法定资本包括财产和营运资金。

9.5。学院独立拥有、使用和处置以经济或科学研究活动的收入以及个人和法人的慈善和自愿捐款为代价获得的资金和财产。

9.6。学院活动的资金来源包括:

9.6.1.创始人的资金,包括对法定资本的贡献;

9.6.2.根据签订的协议收到的用于人员培训、再培训、认证和高级培训的资金以及作为培训费用支付的其他有偿服务的提供;

9.6.3。根据法人实体和个人的指示,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和专家服务而收到的资金;

9.6.4。使用学院参与创建的部门、公司、企业的扣除;

9.6.5。使用或租赁房屋、建筑物、设备等的收入;

9.6.6。银行信贷和贷款、货币收入、存款和收入、证券股息;

9.6.7。自愿货币捐款和捐赠、物质价值、收入

他们来自组织和公民个人;

9.6.8。使用学院标志获得的收入;

9.6.9。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收入来源。

9.7.法人实体和个人(包括非居民)以不可退还的财政援助或自愿捐赠形式无偿收到的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学院的教育、科学、教育、娱乐、体育、文化活动不被视为收入,也不需纳税。

9.8.学院从经济活动中收到的资金的征税按照现行立法规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

9.9.学院收到的所有资金必须按照乌克兰现行立法的预算,用于偿还材料和同等费用、支付工资、物质奖励、固定资产的维护和更新、社会发展。

9.10。从乌克兰非居民处收到的用于支付教育费用和其他类型活动的外币资金保存在学院的货币账户中。

9.11。学院独立确定必要的固定资金和周转资金数额。

9.12.该学院独立组织业务和会计记录,按照既定规范进行统计报告,按既定顺序将其提交给乌克兰立法赋予控制相关活动领域权利的机构,确保及时、完整会计和储存来自所有来源的资金和物质资产,其预期用途,并向相关国家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适当报告。

9.13。学院收支预算根据来源和支出(定向分配)形成,经学术委员会通过,创始人(创始人)批准,院长签署,按程序向社会公布由乌克兰立法设立。

9.14。院长和总会计师根据学院统一收支概算的规定,对经费的定向使用承担个人责任。

9.15总会计师对院长负责学院概算条款的执行情况,并每季度向学术委员会通报学院收支概算的执行情况。

9.16学院的收入用于支付学院的维护费用、实现本章程规定的宗旨(目标、任务)和活动领域。

9.17学院禁止将所获得的收入(利润)或其部分分配给创始人、学院员工(支付其劳动、计算单一社会缴款除外)、管理机构和其他相关人员。

9.18。根据乌克兰法律和宪章,学院可以向个人和法人实体提供有偿服务。

有偿教育服务可以由根据国家命令进行教育过程的同一结构单位提供,也可以由为提供有偿服务而设立的学院的单独结构单位提供,其依据是根据法律和法规批准的规定。本宪章。

9.19。学院独立处理乌克兰法律允许的提供付费服务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此类命令包括在银行开立往来账户和存款账户的权利、将资金存入银行存款账户的权利、根据合同购买和使用财产的权利等。

学院为提供教育服务和其他服务而收取的人员培训、培训、再培训、高级培训费用不得从国家或地方预算收入中提取。

从非居民处收到的用于支付教育费用和其他类型活动的外币资金保存在学院的货币账户中。

学院收到的经费按照批准的预算分类使用。

9.20。获得相应高等教育学位、专业发展的整个学习期间的费用金额,包括制作教育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支付教育服务的程序(一次,每年、每学期、每月)均在学院与自然人(法人)签订的合同(合同)中规定,该自然人(法人)为自己或他人订购有偿教育服务,并承担付款的财务义务。

学院与自然(法律)实体之间签订的标准合同,要求在培训期间提供有偿教育服务,并经教育和科学领域的中央执行机构批准。

9.21。获得相应高等教育、高级培训学位的整个学习期间的费用金额由学院以乌克兰本国货币确定(由外国人获得高等教育、高级培训除外)。

整个学期的费用大小

教育或提供额外教育服务的信息在大众媒体、官方网站、信息台和任何其他方式上发布。

9.22。在预算范围内,学院为集体协议中规定的劳工团队的独立发展提供了条件。

学院的劳动报酬按照乌克兰现行劳动法、乌克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乌克兰内阁规范性法律文件、乌克兰教育部的命令进行。乌克兰的教育和科学、行业间、行业协议、集体协议、合同、民法性质的合同。

9.23。学院奖​​学金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文件使用;

9.24。学院在乌克兰立法确定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宪章,有权: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含慈善组织)和个人的资金和实物资产(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

2)在乌克兰境内和境外开展金融和经济活动;

3)建立自己的或根据合同使用其他物质和技术基地,以进行学院学习人员的教育和工业实践以及自己的经济活动;

4)发展自己的社会和家庭基础、体育和娱乐、治疗和预防以及文化机构网络;

(五)按合同条件或者经济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改造、基建和持续修缮;

6)拨款用于建设或改善社会和家庭设施,以及对学院的教育、科学教育和其他类别的员工和在学院学习的人员的社会支持。

9.25。学院有权受益于乌克兰税法和其他立法法案为高等教育机构设立的税收、费用、关税、其他国家和地方预算款项。

学院章程修正案

10.1.本章程的修正案(新版章程)经学院劳动小组会议通过,经学院创始人批准并签署,自国家注册之日起生效。

10.2.学院章程经学院创始人批准并签署,无限期有效。

10.3.本章程未规定的问题,学院受乌克兰现行立法和学院其他内部法案管辖。

学院重组和清算程序

11.1.学院改组(合并、合并、分立、转型)或者清算的决定,由学院创始人或者创始人大会通过。

11.2.如果学院重组(合并、分立、合并、转型),其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转移给其继任者。

11.3。学院的清算(重组)由学院创始人(创始人)任命的清算委员会(重组委员会)进行。学院所有管理机构的权力均移交给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限和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程序由学院创始人根据乌克兰法律确定。

11.4。学院的重组或者清算不得侵犯在学院学习人员的权益。学院创始人有责任解决这些人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所有问题。

11.5。如果学院终止(由于清算、合并、分立、兼并或转型),学院在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的资产(包括税金、费用、对强制性国家社会保险的单一缴款)国家或地方预算的保险和其他资金(乌克兰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由清算委员会在学院创始人之间按其各自的比例进行分配。学院法定资本的股份。乌克兰税法(2015 年 7 月 17 日乌克兰第 652-VIII 号法律)修改后,学院收购的学院资产和财产由清算委员会转移给另一个非营利机构(组织)根据创始人(创始人)确定的条款,选择适当的类型。

11.6。学院自其活动终止进入法人实体、个体企业家和公共组织国家统一登记册之日起被视为重组或清算。

 

 

 

敖德萨国际学院创始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帕赫勒万扎德厄尔布尔士

202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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